1)由于农业灌溉需要,允许多排放的水量,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。选矿为原矿、烧结为烧结矿、焦化为焦炭、炼铁为生铁、炼钢为粗钢、连铸为钢坯、轧钢为钢材、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。丰水区:水源取自长江、黄河、珠江、湘江、松花江等大江、大河为丰水区;缺水区:水源取自水库、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。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,排水指标均为7m3/t产品(不采用冷冻水)。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(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。)4 监测采样点采样频率8h以内的,每2h采集一次;生产周期大于8h的,每4h采集一次。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。排水量统计测定4执行
注:
2)
3)
4)
4.1
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(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),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。
4.2
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,生产周期在
4.3
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。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。
4.4
企业原材料使用量、产品产量等,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。
4.5
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