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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市出台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措施


 淄博市市区被国务院划定为二氧化硫控制区。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经市政府批准,出台了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措施。一是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管及区管年耗煤2万吨以上(含2万吨)用煤单位二氧化硫的监督管理,区县环保局、开发区环保处负责其它用煤单位二氧化硫的监督管理。二是凡市区内燃煤单位煤质含硫必须控制在1%以下,灰分和挥发分要小于20%。含硫量在1.5%以上的煤硫,要采取矿内洗煤、配煤、固硫等措施,适应用户需要。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,制定计划,在城市规划区外建设1~2个配煤中心。配煤中心应在采暖期前建成,并正式投入运营。各单位外购煤炭含硫量必须小于0.6%。年用煤在2万吨以上的用煤单位,可自行组织配煤;2万吨以下的用煤单位必须使用配煤中心的低硫煤。三是对新建项目严格把关。新上75吨以上锅炉没有脱硫设施的,用煤含硫量必须低于0.8%;新上75吨以下(含75吨)的锅炉必须安装高效脱硫、除尘装置,实现达标排放;所有新、扩、改建炉窑必须使用清洁燃料。四是75吨以上锅炉以自配煤控煤为主,同时积极探讨二氧化硫末端治理技术,对建设二氧化硫治理示范工程的单位,减免一年二氧化硫排污费,并给予适当补助。10~75吨锅炉以治理为主,市、区县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计划进行治理,并根据情况给予治理单位以适当补助。用原料煤的单位,必须控制煤炭含硫量,实现达标排放。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饮食灶,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全部改为电加热、燃气固硫型煤、焦炭等。五是重点燃煤用户必须向社会承诺,并在3月底前与市环保局签定控煤协议。各用煤单位在煤炭购进时,必须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,如实申报进煤量、煤炭产地、热值、灰分和含硫量等指标,并提供监测报告,对未按规定向社会作出控煤承诺、未与市环保局签订控煤协议、年耗煤2万吨以上的用户,擅自使用不合格的煤炭,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。六是对配煤中心和自配用煤的单位,市、区环保局根据职责分工,定期核实抽检。七是对燃用含硫量高于1%的煤炭。对逾期守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,除责令停产治理外,依法从重处罚。对谎报、拒报、瞒报和弄虚作假的,依法处罚。对配煤中心达不到控煤要求的,依法处罚,并承担用煤单位的损失。